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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郁某甲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在没有实际经营商户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员工及他人办理了多台移动POS机。此后郁某甲以归还自己欠款和帮助他人归还信用卡费用为名,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70张,通过使用移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为自己以及他人代还信用卡费用,并向部分信用卡所有人收取每万元1.5%的手续费,扣除银行0.6%手续费,实际每笔赚取90元。2019年8月17日,郁某甲在珠海金湾机场乘机过安检时,被机场安检人员发现其随身携带移动POS机两台、银行卡78张,其中8张系其本人名下,其余70张均系他人的信用卡,遂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移动POS两台、信用卡70张、笔记本一本;2.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安检查获经过、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登机牌、银行流水、办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唐某某、郁某乙、李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6.电子证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闽粤

检察官助理:卢婉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郁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张,笔记本壹本。

3物证手机、移动POS机、信用卡等均存放于金湾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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