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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郁某甲,曾用名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费县人,自由职业,现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1时29分,被告人郁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李公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金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郁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三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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