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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执未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号楼**室。2017年1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间,被告人郁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的田某某将醉驾改为酒驾,以跑关系、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罚款等为由,在临沂市兰山区滨河大道与解放路交汇处等地,多次骗取田某某现金及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5.3万元。2019年2月17日退还田某某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退还其余钱款。

2、2019年5月28日至6月10日间,被告人郁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的周某某将醉驾改为酒驾,以跑关系、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罚款等为由,在临沂市兰山区、交警二大队等地,多次骗取周某某微信转账及现金共计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家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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