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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无业,户籍地为萧县********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郁某某事先与周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由周某某联系买家并出资租车,潘某某通过租车平台寻找相应车型,再由郁某某出面以租借名义,从车行骗取高档轿车,交于周某某售卖,郁某某等人从中分得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5日下午,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路“**租车”店,郁某某伙同周某某、潘某某等人,支付7240元租车费用后,郁某某将一辆苏A7****黑色“迈腾”车骗出,交于周某某售卖,事后分得好处费9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0500元。

2、2019年10月14日上午,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郁某某伙同周某某通过“**租车”网络平台承租了一辆苏B0****的黑色“奔驰E260轿车”,郁某某支付14684元租车费用后,骗取该车交于周某某售卖,后郁某某分得好处费6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38000元。

3、2019年10月16日下午, 在本市包河区**路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合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郁某某伙同周某某,支付12400元租车费用后,将一辆皖A0****黑色“奥迪A6”轿车骗出,交于周某某售卖,事后郁某某分得好处费8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03300元。

10月18日, 杨某某在上海某车行将正在行骗的郁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车辆改造照片,租车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郁某某及其同案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无锡市及合肥市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等制作现场指认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报告,现场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79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卫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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