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78********,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市**有限公司、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郁某某以合伙人身份带领曹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邱维友(已起诉)成立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取得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金融公司的名义从事资金放贷业务,形成了层级严密、分工明确、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郁某某参与拓展、介绍客户、洽谈、拼单出资并按出资比例获取收益、上门讨债等。至案发,敲诈勒索张某甲、于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000元。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郁某某多手段并用,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具体分述如下:
一、敲诈勒索
(一)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张某甲向郁某某借款40000元,郁某某实际出借34000元,分两次银行走账40000元,张某甲取现交回6000元,签订4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对方空白),约定每十天还款6000元。同年12月17日,孙永庆(已起诉)微信通知张某甲还息6000元,并不得超过当晚20时30分,张某甲支付3000元利息。次日,郁某某、孙永庆等人至张某甲工厂内讨债,当日下午,张某甲至海州区大转盘附近郁某某办公室偿还借款40000元,郁某某、孙永庆、孟元(已起诉)等人以张某甲违约为由向张某乙索要违约金,后张某甲被迫支付10000元违约金。此节,郁某某敲诈勒索金额10000元,既遂。
(二)2017年2月,被告人郁某某介绍于某某以其名下一辆JEEP指南者汽车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26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协议。还款过程中,郁某某等人先后以被抵押车辆静止超过48小时、行车轨迹超出连云港界为由认定于某某违约,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两次将汽车开走,要求于某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后于某某被迫支付车辆赎金共33000元,郁某某获利10000余元。此节,郁某某敲诈勒索金额33000元,既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邱维友记账本、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同案人邱维友、孟元、徐军虎、孙永庆、徐绅翔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于某某、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辩认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非法侵入住宅
(一)2017年1月至8月,被告人郁某某以杨某某借款不归还本息为由,在未经杨某某及其家人的允许下,通过更换门锁方式进入杨某某位于海州**小区**号楼**单元**住宅内,将杨某某家首饰、手表、家电等物品拿走并安排卢某某等人长时间入住。期间,杨某某家人数次要求邱维友等人归还住宅,郁某某等人以房屋已经被出租为由拒绝。
(二)2017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郁某某等人以刘某某借款不归还本息为由,在未经朱某某(系刘某某之母)及其家人的允许下,通过更换门锁方式进入朱某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队**号自建房内,将家中空调、电视、锅碗瓢勺、户口本等物品拉走,并在墙上喷“欠账还钱”字样。朱某某家人报警后,郁某某将部分物品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收条、协议、租房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同案人邱维友、孟元、徐军虎、孙永庆、徐绅翔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辩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未经允许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与他人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郁某某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欺骗、霸占财物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海荣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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