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住阜宁县杨集镇角巷村四组1-1号。被告人郁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郁某某在散步时发现徐某某家四合院的大门没锁,因其生意亏损,便萌生了到徐某某家中行窃的想法。被告人郁某某看到院内西边仓库内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车斗内装有粉丝、棉袄、小板凳等物品,浴室该准备把电动三轮车和粉丝偷走卖钱。被告人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后沿着益板路朝北向阜宁县板湖镇方向驶去。
当日16时许,被告人郁某某担心粉丝难以销售,带回家中也不好交代,遂将车斗内的粉丝等物品丢弃在板湖境内孙合四组路边的一条小河中。后被告人郁某某将电动三轮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益板路上的一家废品回收站。
现查明,被告人郁某某丢弃的粉丝共300余斤。其中,“553”山芋粉丝6捆,重约240斤,进货价格为人民币4.6元/斤;“胜利白号”山芋粉丝2捆,重约40斤,进货价格为人民币4.8元/斤;蚕豆粉丝10余斤,进货价格为人民币5.6元/斤。前述粉丝合计价值人民币1352元。经鉴定,被盗宗申牌皮卡5-150型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70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阜宁县公安局从废品回收站扣押了被盗电动三轮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郁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的粉丝款人民币1352元,并取得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拍摄的电动三轮车等物证照片;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账本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阜宁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8.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行动轨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权
2021年1月18日
检察官助理:赵 莹
附:
1.被告人郁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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