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暂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车库(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郁某某伙同吴某某 (已判决)经预谋,由吴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新村**幢被告人郁某某经营的**美发店内摆放抓烟机2台,以投币操作抓烟机抓取香烟及香烟模型的方式进行退币结算,供他人赌博,由被告人郁某某提供场地、兑换服务等,共计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9年5月8日,民警在新时尚美发店查获抓烟机两台,经鉴定,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查获的抓香烟机照片、香烟模型照片等。
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材料: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郁某某通过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租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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