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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现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1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胡家园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协管员陈某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栋**门**室的店铺内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工作过程中,民警王某某在对该店铺女负责人郁某某进行信息登记工程中,被告人郁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王某某采取暴力行为对抗执法,导致民警王某某的右手示指挫伤。被告人郁某某在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且已经得到被害民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

6、现场录像视频及照片;

7、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采取暴力行为对抗民警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205****。

2、案卷贰册及谅解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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