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某某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钮某某、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22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Q****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长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澄湖西路南238米处,越中心线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钮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5****的小型轿车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唐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3****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被害人钮某某所驾车辆,致三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mg/100ml;苏E3****重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1630元,苏EQ****车损价值人民币69880元,苏E5****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488元。
事后,被告人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7017.38元,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3740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钮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处警视频、抓获并提取被告人郁某某血样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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