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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号。2020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胜山镇二灶村二灶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17号门口附近,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象山县防盗备案号:****)发生碰撞,并致轻便二轮摩托车受损部件碰撞被害人钱某某的浙B1****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郁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

同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郁某某至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逍林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 000元;赔偿被害人邓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 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通话记录照片、通话记录、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备案信息详情、收款收据、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资料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丁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已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已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候审(电话:1386781****)。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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