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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郁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大学附属**学校),住嘉善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浙FF3****小型轿车沿**公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公路5Km+35m嘉善县**镇**村地方时,与由东向西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於某甲、於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垠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杨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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