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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郁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驾驶赣F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东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向南线交叉路口时,与沿向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向左转弯的由袁某甲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袁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躯体严重毁损而死亡。被告人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郁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事损害未全部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郁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处警工作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碰撞痕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称重检查笔录等;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附近路口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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