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公司丝网印刷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暂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号楼**室。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郁某某在江苏**公司二车间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衣物夹藏手段窃取该公司正银浆料22.79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120519.13元。被告人喻某某明知被告人郁某某向其出售的正银浆料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共作案6次,收购正银浆料22.37千克,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18356.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多次窃得正银浆料累计1.67千克,后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计价值人民币8539.66元。
2.2019年9月14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多次窃得正银浆料累计2.5千克,后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计价值人民币13190.9元。
3.201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多次窃得正银浆料累计2.625千克,后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计价值人民币13921元。
4.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1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多次窃得正银浆料累计4.0625千克,后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计价值人民币22020.53元。
5.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多次窃得正银浆料累计4.375千克,后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计价值人民币23052.53元。
6.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多次窃得正银浆料累计7.142千克,后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计价值人民币37632.26元。
7.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间,被告人郁某某在车间窃得正银浆料0.42千克,计价值人民币2162.25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喻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喻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交易物品信息登记薄、话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称重、侦查实验及辨认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76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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