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住安徽省无为县**镇**社区**村**。2013年7月5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邾某某涉嫌盗窃罪、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邾某某,8月6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邾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3时15分许,被告人邾某某在长沙火车南站出站层垃圾清运处门口,趁夜深无人之际,利用其曾经担任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公司”)长沙火车南站保洁员期间配置的备用钥匙,将美美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安徽朗科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清运车盗走,而后驾驶车辆前往江西南昌。2020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邾某某出售的电动三轮清运车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以28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定,电动三轮清运车价值人民币18800元,目前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美美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4.证人寇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邾某某、赵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邾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系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邾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邾某某带领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同案犯赵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健宏
检察官助理:梁名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被告人邾某某《量刑建议书》一份,被告人赵某某《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被告人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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