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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XX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邹ZZ,男性,19XX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家住金某某XXXXXX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6日经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ZZ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XX渠XX镇段“一水两岸”改造工程系政府3P项目,由江西XX公司承建,江西XX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江西YY公司承建。

XX渠北岸沿XX国道的大树系“一水两岸”分包公司江西YY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邹ZZ签订口头协议让邹ZZ砍伐所为,江西YY公司与邹ZZ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邹ZZ在经分包公司的人同意后,于2019年9月28日、10月8日、10月20日先后三次雇人砍伐金林渠南、北两岸的树木,造成XX渠北岸XX国道旁数十棵大树被砍伐。

经鉴定,被告人滥伐的林木蓄积为50.023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金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邹ZZ归案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艾XX、雷XX、周XX、许XX、徐XX、祝XX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ZZ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ZZ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ZZ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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