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老八,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9********,汉族,半文盲文化,无业,住汨罗市**小区。2015年2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路**宿舍。2018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吸毒罪于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执行。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汨罗市公安局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邹某和被告人李某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购买200元毒品,被告人邹某与李某商量后决定将被告人邹某自己吸食剩余的一点冰毒卖给谢某某,后谢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发了200元给被告人邹某,被告人邹某收钱后让被告人李某将约0.2克冰毒放在归义气站对面的围墙,邹某再告知谢某某将毒品取走。
二、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6次在其家中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共计贩卖海洛因约2.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贩卖约0.8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400元。
2、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贩卖约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贩卖约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贩卖约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100元。
5、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贩卖约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6、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贩卖约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李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邹某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邹某贩卖一次、被告人李某贩卖七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邹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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