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业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邹某业,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O********,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业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网咖上网,趁四周无人时,盗窃了**网咖内三台电脑主机的三个Inteli5-4460CPU和六根金士顿4G-1600内存条,后将盗窃财物销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2月27日,经湖南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邹某业盗窃的CPU的价值为1298.7元、内存条的价值为865.8元,共计2164.5元。

被告人邹某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业系累犯,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邹某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邹某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胡晚晴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业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