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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邹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2000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赌博于1998年3月被原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赌博于2019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刑拘折抵)、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邹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从王某甲、王某乙处收取赌资人民币80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邹某通过向王某丙、朱某某、金某某等人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等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10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金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曹某某、钱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证人王某乙提供的《账户明细查询》,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治安支队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明细截图,摘自上海市公安局查询系统的酒店开房记录、上海**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浦支行的转账凭证,民事起诉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人金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邹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邹某的部分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宏雷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邹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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