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国贸中心**超市员工报警称,在昆明市官渡区国贸中心**超市抓获一名盗窃的被告人邹某某,后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审查,被告人邹金良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分19次共在国贸中心**超市偷走47个老浦家三线腊肉,36个老浦家纯肉香肠,32个老浦家火腿。经鉴定,邹金良盗窃物品价值为81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肆张(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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