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邹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号。2016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林泉北街凤凰菜市门口,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4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1个吸毒工具(壶壶)贩卖给吸毒人员缪某某。
2、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1个吸毒工具贩卖给吸毒人员缪某某。
3、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在上述地址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4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缪某某。
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一小区外挡获被告人邹某,并在其驾驶的号牌为川A*****的“奥迪”牌白色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2袋(分别净重0.83克、0.84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兴莉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131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0页,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联系用的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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