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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得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用口罩供不应求,其便产生了通过虚构自己有医用口罩可供出售来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歪念。2020年2月11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供出售,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等七名被害人货款,共计骗得人民币75175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2800元;

2.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10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60元;

4.2020年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9215元;

5.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5000元;

6.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800元;

7.2020年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杨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等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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