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无锡**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花苑**区**号**室。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无锡**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专员,负责领取公司备用金,为公司采购商品,发放给获奖客户。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隐瞒退款、虚设报表等方法,侵占公司采购中国黄金的备用金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方法,侵占公司采购京东赠品的备用金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邹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采购报表、中国黄金后台采购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邹某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邹某某个人京东后台采购明细、无锡**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打款记录、中国黄金采购款侵占调查说明、京东后台采购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单位代表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系被害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珣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花苑**区**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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