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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镇**村委**庄**号2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QQ认识一名自称“陆建平”的男子,该男子介绍杨某某至“中国星国际”APP投注彩票,共计骗取杨某某2680300元。其中,被害人杨某某的72万元中的160000元流转至被告人邹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邹某甲尾号为0277的农业银行卡内,后被告人邹某某将其中84000元在长沙取走;被害人杨某某10万元流转至被告人邹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尾号为6281的工商银行卡,后被告人邹某某将其中20000元取出;被害人杨某某的50万元,其中61000元流转到被告人邹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马某某尾号为4846的工商银行卡,后被告人邹某某将钱全部取出。

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金某某在网上被人以投资股票为由骗走100000元。其中4万元分别流转至被告人邹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李某某等银行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机3台、盛钱包1个、u盾4个、银行卡19张;2.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银行流水明细、视频截图、常住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湘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5.随案移送手机3台、盛钱包1个、u盾4个、银行卡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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