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邹洪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7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3月3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湖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洪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商场二楼,被告人邹洪某趁被害人张某某整理货物不备,将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iPhone 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走。现赃物被其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邹洪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洪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洪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邹洪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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