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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洪某滥用职权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邹洪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局**职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通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邹洪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先行拘留,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洪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将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路南、**街西100000平方米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确定为住宅建设用地。2010年1月18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局(以下简称**局)为涉案土地制发《地块控制指标》,内容为:地块位置**路南、**街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容积率:2.37,建筑总面积:237290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面积:13700平方米。2010年1月21日,**局为涉案土地制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为:用地位置**路南、**街西,用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建设规模237290平方米。

2010年2月20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0年3月16日,**公司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由**公司依照《地块控制指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涉案土地上开发建设**住宅项目。

2010年8月18日,经**公司申请,时任**局管理科**职务的被告人邹洪某核发了**住宅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为:建设规模总面积为100614平方米(地上:87714平方米,地下:12900平方米)。2011年1月26日,经**公司申请,邹洪某违规超面积核发了**住宅项目二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为:建设规模总面积为179062.02平方米(地上:159280.39平方米,地下:19781.63平方米)。至此,经邹洪某审批核发的涉案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规模总面积为279676.02平方米,超出涉案土地原定的建筑规模面积为42386.02平方米。

同时,经邹洪某审批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中,超出涉案土地原定的建筑用地面积为2800平方米。

2019年10月16日,经哈尔滨国土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小区项目进行评估,**公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525.85万元。

2019年12月25日,**公司将525.85万元缴至通河县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并由通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扣押。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邹洪某经通河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 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送达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哈呼编发【2009】27号文件、关于对**小区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对**小区项目审批签字程序的情况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哈尔滨市呼兰区**局的审批手续、**项目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证人笔录的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洪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土地估价报告书。

二、量刑事实证据

1. 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关于邹洪某涉嫌滥用职权涉案款物处理的情况说明;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洪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洪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中,国家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洪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雨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邹洪某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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