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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邹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68********,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7年12月17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在龙口市**街道****门口东侧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冯某某停放此的三枪牌蓝色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2019年12月27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在因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在龙口市**街道车站西****饭店门口处,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刘某某停放在门口处的雅迪牌灰色电动自行车1辆。2020年7月3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元。

被告人邹某于2020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现场笔录;检查笔录;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吕莎莎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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