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江海(曾用名邹建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3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号**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14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8月21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伤害,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江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将该案退回本院,要求对被告人邹江海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本院于同年1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f某某等二名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保安巡逻至该院急诊大楼一层放射检查室,发现被告人邹江海穿着该院病员服在过道长椅上睡觉,遂要求其脱下病员服并离开医院,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郑某某腹部,致郑某某腹壁穿透创、大网膜外露伴活动性出血。闻讯赶来增援的医院保安人员将邹江海控制并当即报警,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邹江海抓获归案。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江海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水果刀照片、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驻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江海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物鉴(临)〔2019〕107号《鉴定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9〕19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江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江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余继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江海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害人郑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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