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4********,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路**巷**号。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邹某甲在无法偿还余江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以装修为名向**银行余江县支行申请20万元直客式分期付款业务,并向银行提供了已停止经营的营业执照作为资产证明。贷款发放后,邹某甲到澳门将所得款项中约15万元用于赌博,又通过刷卡套现2.6万元用于赌博,后邹某甲未按期偿还贷款。期间,其又因多次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截至2016年4月22日立案时,邹某甲仍有15.533万余元本金未归还**银行余江县支行。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用款计划书、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房屋产权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港澳通行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邹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假借装修名义诈骗银行贷款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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