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甲诈骗)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被害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结识了被告人邹某甲,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邹某甲以帮陈某某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7万元为由让其缴纳操作费、保管费、打点费等,陈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向邹某甲累计转账人民币45300元。 邹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自己挥霍。

二、2019年10月,被告人邹某甲以帮被害人黄某某从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为由让黄某某缴纳前期费用,黄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分两次通过支付宝向邹某甲分别转账人民币5000元、6000元,共计11000元。邹某甲收到后用于自己挥霍。

三、2019年6月,被害人叶某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结识了被告人邹某甲。2019年10月,邹某甲以帮叶某某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为由让其缴纳前期费用,叶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1月1日、3日分别向邹某甲的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和2000元,收到转账后,邹某甲将上述钱款挥霍。 

四、2018年12月,被害人曾某某结识了被告人邹某甲从网络结识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二人分手。2019年10月,双方复合。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3日,邹某甲编造还车贷、出国做生意等理由向曾某某借钱,曾某某信以为真,转账人民币 12915元给邹某甲。 

五、2019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邹某甲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邹某甲义编造还车贷、做生意等理由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京东借条、建设快贷、刷信用卡提现、以及将自己的六张信用卡交给邹某甲使用等方式累计被骗人民币20122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害人叶某某报案。民警在叶某某的配合下,将邹某甲约至西乡街道**一路**广场1楼**店见面,当日下午,邹某甲来到**店,民警随即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照片);2.书证:车辆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截图两张、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支付宝信息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贷款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还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燕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钱款未缴获,缴获的手机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