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邹某甲在家务农时不慎被耕牛顶伤被当地村民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告人邹某甲使用其弟弟邹某乙的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并于2018年6月9日治疗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31507.70元。邹某甲出院后在得知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居民在医疗保险期间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未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仍继续冒用缴纳了医保费的其弟弟邹某乙的身份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医疗费,并在人寿保险公司调查员前来调查核实情况时,继续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后人寿保险公司予以核销“邹某乙”医疗费16324元,被告人邹某甲将骗取来的16324元一部分用来偿还住院时的借款,一部分供自己生活开销。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的邻居万某某代为退还赃款16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病历资料、城乡居民医保一站式结算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凌某某、熊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均匀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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