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诈骗罪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邹某甲在已婚的情况下,冒用其儿子邹某乙的身份通过“新良缘”婚姻中介网认识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巷**号**房的被害人蓝某某。在与蓝某某交往过程中,邹某甲谎称其是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书记,家里有很多房产。2016年2月11日,邹某甲虚构其在机场丢失了钱包和合同,被外国人追究责任不敢回家等事实,骗取蓝某某给付款项人民币6000元。后邹某甲断绝与蓝某某的联系,蓝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7年11月29日18 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20年1月13日14时许将被告人邹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结婚登记审查表,婚姻状况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邹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春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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