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路**苑**栋**号,现住址:长沙市**区**区**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在广西南宁经过肖某某(未到案)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销售的份额,成为肖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均未到案)等人的下线,加入以肖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为主经营的“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邹某甲加入“连锁经营销售”后,先后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发展廖某甲(已到案)、方某某(已到案)、廖某乙(已判决)等三条直接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邹某乙、张某甲、任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决)等间接下线人员,共计发展15个以上层级,2000余人从事连锁经营销售。邹某甲于2009年7月份上升为高级经理(俗称上总),在其所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下线人员中,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排位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缴纳的虚拟份额下线人员方某某、廖某甲、邹某乙、张某甲、任某某、廖某乙等人陆续上升为高级经理(俗称上总)。2012年邹某甲下线上总人数20人以上,邹某甲上升为体总级别。邹某甲从事连锁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125万余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9月5日安化县公安局依法追缴邹某甲违法所得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户籍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追缴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行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廖某甲、邹某乙、张某甲、汪某某、桂某某、廖某乙、李某某、夏某某、方某某、吴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附网络图);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实施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共计发展下线人员2000人以上,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15个以上的传销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慧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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