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现暂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现暂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非正规渠道从贵州省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草专卖品烤烟烟叶,并加工成烟砖、烟丝对外销售,先后销往大连、庄河、铁岭、唐山等地。鞍山市烟草专卖管理局在邹某甲的暂住地及租用库房查扣自制烟丝机一台,烟叶、烟丝27060公斤。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查扣的散烟烟叶为烤烟烟叶;查扣的烟丝为烤烟。经鞍山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扣的烟叶、烟丝共价值1339230.6元。经查,邹某甲、张某某共计销售烟砖、烟丝涉案金额940206元,总计涉案金额2279436.6元。
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其收购的烟叶是国家命令销毁的烟叶,仍然购进、销售烤烟烟叶,2018年11月9日,鞍山市公安局会同贵州省凤冈县公安机关及贵州省凤冈县烟草管理局现场查扣烟叶23880公斤,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扣的烟叶均为烤烟烟叶。经贵州省凤冈县烟草专卖管理局核价:查扣的烟叶共价值1062187元。经查,胡某某共计销售烟叶金额为121900元,总计涉案金额1184087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从邹某甲处购进88528元的烟砖、烟丝,在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贸易城其摊位内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物;2.书证:户籍证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收货款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某某乙、某某丙、杨某某、齐某某、于某某、汤某某、孙某某、某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鞍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6.辨认笔录;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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