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邹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渝北区多次实施盗窃,盗得衣服、钱包等物品,涉案价值人民币共计225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步行街“丽达”女装门市、“艾蒂”女装门市等5个门市,采用邹某乙望风、邹某甲负责动手、相互配合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2条黑色女式牛仔裤、1件红色毛衣、1件绿色女式卫衣、1件男式皮衣、1件男式羽绒服,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701元。
2、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邹某甲独自一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西路295号“Ai琳”女装门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1条女式牛仔裤,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279元。
3、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的“蒙拉丽莎”门市、靛市街的“迪萨”门市,采取邹某乙望风、邹某甲负责动手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1个黑色男式钱包、1条黑色牛仔裤,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衣物(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等 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邹某甲盗窃的物品价值进行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59元;
5.辨认笔录:被告人邹某甲、证人邹某乙辨认盗窃现场的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邹某甲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才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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