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武平县**镇**路**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6日、27日、28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先后四次驾驶闽******小车从武平县十方镇来到武平县平川街道“盛世鑫城”工地旁,后窜到该工地20号楼一楼角落,将堆放在该处的铝合金窗框分别用一编织袋装满后盗走,并用上述小车载回武平县十方镇,于次日以每斤4.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购废品的男子,被告人邹某甲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至少850元。同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又窜至“盛世鑫城”工地20号楼一楼角落盗窃了8个墨绿色铝合金窗框,在逃离现场时,被该工地的工人当场抓获并报警。
2020年2月6日和3月20日,被告人邹某甲分别向武平县公安局缴交了暂扣款5000元和违法所得款850元、罚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8个墨绿色铝合金窗框;2.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依法提取制作监控截图等;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款850元、暂扣款5000元、预缴罚金1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邹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且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平
2020年3月25日
书记员: 谢 倩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住武平县**镇**路**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邹某甲退出的各项款项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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