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钱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碰到陈某某(另案处理),得知陈某某可以改装电表节省电费,便于当天晚上叫陈某某去到其位于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处将(用户名邹某乙,电表户号为03180023********)的电表进行改装,直至2019年4月9日被阳山供电局七拱供电所查处。2019年5月23日,邹某甲向阳山供电局七拱供电所缴纳窃电违约金人民币2996.40元。
经阳山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邹某甲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盗窃电量(表号为03001DY000000817********)的居民用电价格为人民币4664.52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邹某甲经公安机关询问后如实供述其叫人改装电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检定结果通知书、用户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本案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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