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武某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甲在武某县普集镇后稷路附属医院外科门诊看病时,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外科诊室检查床上的的一部绿色华为nova5Pro型号的手机盗走。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武某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41元。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在邹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黄某某(在逃),在黄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邹某甲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西安市高新区秀秀鞋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公章、财务章、私章、单位结算账户及U盾等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并在邹某乙的介绍下,将该套对公结算账户出售给黄某某,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出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清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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