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甲与被害人祁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崔某某家,为打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邹某甲用拳头打祁某某胸部,致使祁某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邹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祁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病历、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崔某某、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祁某某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邹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51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邹民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柳林村2组142号1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民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邹民耀与被害人祁世平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柳林村五组崔枚英家,为打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邹民耀用拳头打祁世平胸部,致使祁世平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邹民耀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祁世平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病历、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家荣、王长林、刘家贵、崔枚英、邹化忠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世平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民耀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祁世平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民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民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民耀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邹民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邹民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民耀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邹民耀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柳林村2组142号101室,联系电话1517172118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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