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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因与燕河营镇一街村村民刘某甲一起打工时发生纠纷后被刘某甲辱骂,在卢龙县燕河营镇城角庄村广场,邹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将刘某甲打伤,致其右顶部伤口长7.5cm²;左前额外侧挫伤3.5×2.7cm²大小;左侧顶骨骨折。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损伤为构成轻微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邹某甲于2020年6月2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甩棍一根;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甩棍照、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邹某丙、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邢某某、牛某某、董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学力

检察官助理:刘  敏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甩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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