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邹某甲承包吴某某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联合经营的广东**高速**标**工程项目的部分劳务作业,负责聘请工人进场施工。至2020年1月10日止,邹某甲拖欠46名工人工资合共人民币870767元,其具有支付能力而逃避支付拖欠工资,并唆使工人向吴某某一方索要工资,同年1月14日经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邹某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但邹某甲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同年1月18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邹某甲垫付了其中41名工人的工资合共620647元,该司以邹某乙等其余5名工人工资合共250120元存在争议为由未予支付,之后邹某甲仍拒不支付剩余的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册、光盘5张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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