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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8********,汉族,文盲,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以来,被告人邹某甲租用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作为场地,设置麻将桌及麻将牌为赌具,以“推倒糊”的赌博方式,规定每局每人人民币5元的赌注、每场胡一次奖励5个码,又规定每场自摸向其缴纳“水钱”人民币5元,缴纳“水钱”至人民币40元止,以此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多次组织、招引多名违法人员到该处进行赌博。截止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查获时,被告人邹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00元。

2020年8月29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接110指令,在上述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内抓获被告人邹某甲及违法人员刘某某、张某甲、何某某、皇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查扣赌具麻将桌1台、麻将牌1副、赌资现金人民币 4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一副、自动麻将桌一台、赌资人民币4515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搜查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制作说明、书证制作说明;

3.证人刘某某、皇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谢某某的证言、辨认;

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辩解、辨认;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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