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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邹某甲酒后在邹某乙的陪同下来到贵溪市**路的**好酒店准备入住,在该酒店一楼大堂处登记时,酒店工作人员张某某要求邹某甲提供身份证,邹某甲没有提供;工作人员要求邹某甲提供身份证号码,邹某甲也没有提供,因此,工作人员就不让邹某甲办理入住手续。邹某甲很生气,将酒店前台上的两台POS机、一台人脸识别机以及一台电脑显示屏砸掉。此时,工作人员报警,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将邹某甲送至贵溪市公安局**派出所,在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内,邹某甲辱骂执法民警;民警徐某某、辅警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随即将邹某甲带至办案区留置室内约束至酒醒,该过程中邹某甲拒不配合并反抗,导致民警徐某某、辅警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不同程度的受伤。2019年11月19日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鉴定:涉案的新大陆SP50POS终端壹台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32元; PAX牌S80POS终端壹台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14元;悉点科技1081B—L型号身份证验证一体机壹台的市场价格为3010元;飞利浦牌液晶显示器壹台的市场价格为450元,合计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006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在案发现场被带至贵溪市公安局烧箕山派出所并就此归案;邹某甲亲属对涉案酒店给予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姚某某、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电子资料:监控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邹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红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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