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南江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南江镇躁溪村路段与驾驶小车的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驾车离开后,被告人邹某甲随即驾驶二轮摩托车追赶至南江镇昌江村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邹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邹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判处拘役45天,如符合社区矫正评估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