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B23****号小型汽车自深圳市坪山区沙湖社区**小区车辆出入口驶出,因车杆起降问题与小区保安谢某某发生争执。公安人员接报后在现场将邹某甲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1mg/100ml。
经鉴定,从邹某甲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身份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谢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含有执法视频、小区监控视频、抽血、吹气视频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邹某乙,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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