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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集团(广州)员工,户籍地址及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岗**号。2020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饮酒后驾驶粵A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春晖六街广深大道西西17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0.1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2.检验、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晟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202****(保证人:邹某乙,联系电话1597532****)。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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