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甲、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3********,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6********,仡佬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八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将自己藏在家中的罂粟种子的一部分非法种植在自家位于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杉树坎(地名)的地里。后又指使其妻子被告人黎某某将剩下的罂粟种子于201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非法种植在相同的一块地里。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查获邹某甲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67株,黎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1351株。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DP-2020-0049-J001号、DP-2020-0049-J002号检材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原株;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甲、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黎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邹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王旭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共36页,证据卷1册共108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