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道**栋**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资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资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高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资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本案交予本院办理。资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人邹某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邹某乙雇佣被告人邹某甲帮其经营微信昵称为“京城佛艺缘工厂店”的微商店,通过该微商店居间买卖古玩、佛珠、牛羊角制品等。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邹某甲使用该微信号从一名微信昵称为“AAA生财有鹿”的上家处以100元每只的价格谈妥购买2只疑似羚羊角,邹某乙通过支付宝转款给上家,后邹某甲将该疑似羚羊角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A《稀·世》艺品访~”的云南买家刘某某(已判决),并让上家“AAA生财有鹿”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羚羊角直接寄给刘某某。
2019年5月13日,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拉森林公安民警对刘某某位于香格里拉市**店铺进行检查时,将该疑似羚羊角一对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羊角来源于偶蹄目牛科原羚属藏原羚,藏原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刘某某的证言;3.邹某甲、邹某乙的供述及辩解;4. 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 梅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被告人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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