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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邹某乙聚众斗殴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邹某甲,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2日19时许,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三人均已判刑)、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等五人因在丰城市**街道**祠堂鱼塘投标之事与邹某己(已判刑)发生冲突。邹某己回家后召集多人携带铁叉等凶器准备去找邹某丙等人,被告人邹某乙、邹某甲等人亦准备好了铁叉、枪支等凶器。双方在邹家禾场西边巷口相遇之后打了起来。在打斗中,邹某己的左手指大拇指被打伤了,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邹某己伤情为轻伤二级,邹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相关的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持械结伙打架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华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三册;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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