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楼**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乙,曾用名:邹**,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道**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花园**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甲伙同被告人韩某某、邹某乙、封某某、王某某经事前商议,通过碰瓷的方式赚钱,由被告人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寻觅碰瓷对象。2019年10月31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告知被告人韩某某,尹某某和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在**酒吧喝酒,被告人韩某某遂告知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四人商议后,由邹某甲、封某某和韩某某、邹某乙各开一辆车到**酒吧楼下盯着尹某某的黑色别克轿车,后又跟随尹某某的车到**酒吧。2019年11月1日2时20分许,孙某某驾车带尹某某从**酒吧离开,被告人邹某甲和封某某尾随,寻找碰瓷机会。2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驾驶白色SUV轿车在龙口市**街道**路铁路高架桥南路西用车头故意撞击孙某某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尾部。孙某某被撞后其丈夫尹某某与被告人封某某发生争吵,孙某某因害怕尹某某与封某某打架,随即驾车离开。邹某甲、封某某驾车跟踪,并通过韩某某和邹某乙,找到孙某某居住的地址,开车跟到孙某某居住的楼下拨打122报警控告孙某某肇事逃逸。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以不追究孙某某刑事责任为由向孙某某的丈夫尹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尹某某将2万元转给邹某甲。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五人将2万元分摊。
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1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主动返还尹某某2万元,被告人邹某甲、韩某某、邹某乙取得了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转账截图、谅解书、收条、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封某某、邹某乙、韩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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