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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许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588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1991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50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于2017年7月2日因吸毒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邹某甲多次在漳州市芗城区盗窃手机等物品,后将所盗部分手机低价销赃给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被告人许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城物流园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于闽******号货车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85元和身份证等物品)盗走。

2、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在芗城区**路**小区的***药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其电动车储物格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218元)。得手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许某某。

3、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村篮球场边,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于球场边一部金色OPPPR9S手机(价值人民币188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归还被害人黄某某。

4、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至漳州市芗城区**村篮球场边,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于该球场边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241元)。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被告人许某某。

5、2018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甲步行至漳州市芗城区**村篮球场,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放置在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车储物格内的一部魅族NOTE5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一部银灰色华为荣耀9手机(价值人民币2067元),一部黑色三星S8手机(价值人民币4369元),后以人民币530元将魅族NOTE5手机、华为荣耀9手机销赃给被告人许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黑色三星S8手机销赃给郑某某(另案处理)。

6、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邹某甲盗窃了一部乐视金色X501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许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能指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六人的陈述;5、被告人邹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并指认被告人许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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